乐雅养生网导读:化妆品导致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痤疮、色素沉着、甲损害、毛发损害等,由于化妆品皮肤病不是一种简单的皮炎,也不是简单的色素沉着,是一组有不同症状表现、不同处理原则的症候群,所以针对每一种病,起草了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标准。因此,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包括1个总则,再加上6个病种都有一个独立的诊断标准。……
一、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定义: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是指由接触化妆品而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根据发病部位,皮疹形态,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而诊断,但需要排除非化妆品引起之接触性皮炎。
诊断标准: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且接触后较快出现皮炎改变;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在同样条件下,一般较多接触者发病。皮损形态常呈急性或亚急性皮炎,有程度不等的红斑、丘疹、水肿、水疱。破溃后可有糜烂、渗液、结痂。自觉局部皮损瘙痒灼热或疼痛。皮损严重程度和接触物的浓度、接触时间有明显联系。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有干燥、脱屑,局部刺痒或灼痛。去除病因后很快痊愈。
2.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也叫过敏性皮炎--有明确使用或多次使用化妆品的历史,并有一定的潜伏期。在使用同一种化妆品的人群中,一般仅有少数人发病。原发部位局限于接触部位,但可向周围或远隔部位扩散。皮损形态多样,自觉瘙痒。可表现为皮炎、红斑鳞屑、头面部红肿、眼周皮炎伴发结合膜炎、手掌手指汗疱疹样以及接触性荨麻疹样表现。唇粘膜可表现为红肿、渗出、结痂、糜烂等,病程较长时可有浸润、增厚等慢性皮炎改变,皮损常迁延不愈。
处理原则: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停用引起病变或可疑引起病变的化妆品;按皮炎-湿疹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特别提示:接触性皮炎是临床常见的皮肤病之一,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时应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病变。
二、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定义: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
诊断标准: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疱。自觉症状瘙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
处理原则: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
三、化妆品痤疮
定义:化妆品痤疮,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出现与毛孔一致的黑头粉刺、炎性丘疹及脓疱等。
诊断标准:发病前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皮损仅局限于接触化妆品的部位。化妆品痤疮一般表现为黑头粉刺、炎性丘疹、脓疱等。若原先已有寻常痤疮存在,则症状会明显加重。停用可疑化妆品后,痤疮样皮损可明显改善或消退。
处理原则:停用一切可疑的化妆品。清除面部所残留的化妆品,保持清洁卫生。按消炎、抗菌和角质溶解等原则对症处理。
特别提示:化妆品痤疮主要因劣质油性或粉质化妆品填塞毛孔导致皮脂排泄障碍而形成黑头粉刺及炎症丘疹或继发感染形成脓疱性损害,与化妆品的质量(如含有不纯的凡士林、卤素等化学物质)及选用或使用化妆品不当有关。
四、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定义: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等。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发生皮肤色素沉着和色素减退,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发生上述病变。
诊断标准: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皮肤色素异常发生在接触化妆品的部位。面部色素异常可在较长时间使用某种化妆品后直接发生或在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化妆品皮肤色素改变可表现为青黑色不均匀的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斑,且常伴有面部皮肤过早老化现象,可因某些化妆品直接作用造成,亦可因应用含有感光物质的化妆品经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化妆品皮炎之后。
处理原则:停用所有可疑的化妆品;避免日晒;按一般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皮肤病治疗原则进行治疗。
特别提示:化妆品色素异常多因化妆品直接染色或刺激皮肤色素增生造成,亦可继发于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后。化妆品中含有不纯的石油分馏产品、某些染料及感光的香料等均可引起皮肤色素异常。
五、化妆品甲损害
定义:化妆品甲损害,是指应用甲化妆品所致的甲本身及甲周围组织的病变。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甲化妆品接触史,在甲及甲周发生病变,停用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诊断标准:化妆品甲损害必须是在应用甲化妆品如甲油、染料、甲清洁剂等之后发生。化妆品甲损害表现为甲板变形、软化剥离、脆裂、失去光泽,有时也可伴有甲周皮炎症状,如皮肤红肿甚至化脓、破溃,自觉疼痛。应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甲损害,如真菌、球菌、物理损伤、营养性甲改变等。停用化妆品后,甲可逐渐恢复正常,甲周皮炎不再复发。
处理原则:停用甲化妆品;清除甲及甲周残留的化妆品;按一般甲损伤及甲周皮炎对症治疗。
特别提示:化妆品甲损害常见下列病变:由清洁甲板的有机溶剂引起的,如甲失去光泽、变脆、变形、纵裂等;由纤维型胶引起的勺状甲、甲沟炎;由染料等引起的甲周围皮炎等。
六、化妆品毛发损害
定义: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诊断原则: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
诊断标准:化妆品毛发损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描眉笔、眉胶、睫毛油等。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处理原则: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
特别提示: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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