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到“顶期”火腿肠 结账17次索赔万元

besoo2022-07-11  97

导读:乐雅养生网导读:小伙购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之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向超市方面索赔万元,而厂家认为产品还没有过期。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小伙购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之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向超市方面索赔万元,而厂家认为产品还没有过期。记…

乐雅养生网导读:小伙购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之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向超市方面索赔万元,而厂家认为产品还没有过期。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

小伙购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之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向超市方面索赔万元,而厂家认为产品还没有过期。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超市遭遇打假人买过期商品索赔事件不断增多,“几乎每天都能遇到,甚至有时打假人将快到期的产品藏在角落,等过期后再买。 ”一位超市工作人员说。

事发 小伙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

9月21日上午,大连一家大型综合超市刚开门,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就进来了,他直奔超市冷柜,取走了一包某品牌火腿,结账不久,又返回,取了同样的一包火腿,又去排队结账。就这样,小伙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先后购买了17包火腿。

超市服务员小郭跟往常一样,把货架上的商品摆放整齐,对缺少的商品进行补货,一一检查商品的保质期。这时,刚才买火腿的小伙来到她面前,称超市出售的火腿已经过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构成欺诈,应当依照每包火腿500元的价钱给予赔偿,17包共计8500元,同时要求给付退货款425元。

“那个小伙还说要找媒体曝光,后果由超市承担。如果想不让他追究也可以,必须给他10000元。 ”小郭说。

小郭看了看小伙手中的17包火腿,确实是从自己管理的冷柜中取走的,本来当天下班前要全部回收,没想到让小伙盯上了。该产品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存条件为0-4摄氏度,保质期为30天,售价25元。如从8月22日算起,到9月21日,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

超市规定,如果服务员未发现过期食品,被消费者投诉索赔,所有后果由服务员承担。小郭工资不高,还有个未成年的孩子在上学,这一万元她根本承担不起。

小郭连忙把这一情况向超市经理汇报,超市经理随即将情况跟火腿厂家的代理商反映,后来厂家向超市发来《关于产品保质期的说明函》,该函称,小伙购买的这一品牌火腿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质期为30天,该30天的起算期应当是从8月23日开始,由于8月份共31天,截至2016年9月21日为30天。也就是说,该款火腿9月22日如果不下架,才视为过期。

小伙看了厂家的说明,认为超市是在“忽悠”自己,坚持认为这款火腿已经过期,要求赔偿10000元,否则法庭见。目前,当事双方就如何解决此事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在国家卫计委食品司的网站上,看到一份《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中称:“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

小郭介绍,一般来说,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消费者都不会主动购买,除非降价处理。小郭说,有一伙人经常到超市转悠,专门找过期、变质商品购买,然后索赔,她们几个服务员整天紧张得要命,“这些人应该就是职业打假人。 ”

律师观点

短时间多次购买应属一次消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小伙为了增加赔偿额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购买同款火腿的行为,王金海认为属于一次消费。

超市吐槽

有人藏匿货品,过期后购买索赔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群体可说是越来越庞大。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超市。谈起这些专门找过期食品然后索赔的人,一些超市工作人员都称并不陌生,甚至很熟悉,“有一拨人专门干这个,我们超市几乎每天都能遇到这种情况,这些人就是靠这个吃饭的。”市区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讲述了最近遇到的一件事,当时有一款元的火腿,已经断货一个多星期了,一个小伙竟然在超市买到了一包这种缺货商品,随后找到超市方面要求赔偿,“他要1000块钱,讲价后我们最终赔了800块钱。”工作人员说,“他们就是先看好了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记录下来,然后可能将部分商品藏在超市内很难被发现的地方。这样一来,无论商品是否提前下架,他们总能在过保质期后的几天里买到过期商品。 ”

立法动向

《消法》或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数量不断上升。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

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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