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宜与酶制剂合用。因砷与酶的酸性基因结合形成不溶性化合物,使酶活性及药物吸收降低,影响药效。
(二十一)鹿茸及其制剂
1、 不宜与水杨酸类同用。鹿茸有糖皮质激素样成分,与水杨酸衍生物同用会增加消化道溃疡的发生率。
2、 不宜与奎宁同用。奎宁具有多元环结构,碱性较强,可与鹿茸产生沉淀,使吸收减少,疗效降低。
3、 不宜与甲磺丁脲、氯磺丙脲、降糖灵等降糖药同用。鹿茸中所含的糖皮质激素样成分使蛋白质和氨基酸从骨骼中转移到肝脏,在酶的作用下使葡萄糖及糖元升高,与降糖药产生药理拮抗。
(二十二)牛黄及其制剂
1、 不宜与中枢抑制剂同用。这类药包括水合氯醛、吗啡、苯巴比妥等。牛黄具有中枢抑制作用,与这些药合用会增加毒性。
2、 不宜与拟肾上腺素类药物同用。牛黄可拮抗其升压作用。
3、 不宜与阿托品同用。阿托品能拮抗牛黄的降压作用。
(二十三)含醇的中药制剂(药酒、酊剂等)
1、 不宜与水合氯醛合用。乙醇能与其生成有毒的醇合三氯乙醛,严重者可致死。
2、 不宜与氯丙嗪、奋乃静、吩噻嗪等吩噻嗪类西药合用。这些西药抑制乙醇的代谢,使其分解缓慢,并与乙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相加抑制作用,产生恶心呕吐、头痛、颜面潮红等副作用。
3、 不宜与优降宁、呋喃唑酮、苯乙肼、异烟肼、灰黄霉素等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用。乙醇需经肝微粒本氧化分解。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后会导致乙醇氧化不全,产生乙醛,导致高乙醛血症毒性反应;同时又能使去甲肾上腺素单胺类神经介质不被氧化破坏,增加机体对乙醇的敏感性,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呼吸困难、头晕,低血压,运动失调,抽搐,心律失常等中毒反应。制剂同用。乙醇可使蛋白质变性,引起胃蛋白酶、胰蛋白酶制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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