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雅养生网导读: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方方面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方方面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今(26)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定义,消除了监管真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顾名思义,管理的是小作坊和摊贩。什么样的经营者算是小作坊?什么样的又属于摊贩呢?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表示,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判断食品生产加工者是否可以获得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心在于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达到的即可获得该许可,未达到的则纳入小作坊管理,这样划分有利于消除监管真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和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和小作坊之间不会出现混淆。
在食品摊贩管理方面,但彦铮表示,调研中发现,农村非集中居住地居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流动摊贩的服务。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建议不对农村非集中居住地的食品摊贩作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作出限制。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在一审稿规定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改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表述,还要求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在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报告百人以上宴席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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