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

besoo2020-01-12  89

导读: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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