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

besoo2020-01-12  93

导读: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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