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雅养生网导读:有见义勇为就有见死不救,那么见死不救该不该被理解?有的人见死不救是不爱管闲事怕惹火上身,有的人是没有能力或者不懂如何施救,究竟见死不救该不该被理解?
多起见死不救事件引发深思
7月15日,我省南阳一3岁男孩随父亲在方城县某水库乘电动船游玩时不慎落水,其父跳入水中营救,最后男孩被同船游客救出,其父溺亡水中。在此期间,另一家水上游乐项目经营单位的快艇赶了过来,却因落水者所乘不是他们的游船而未予救援。
8月19日安徽发生的一起命案:一名17岁的超市女收银员小胡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一份案发时的监控显示:歹徒将小胡撂倒在地,随后拿出刀子疯狂地刺向小胡,小胡躺在地上仍然在挣扎。此时,两名民警在一旁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歹徒。十几秒后,小胡已经被捅得不能动弹,没有丝毫的反抗,一位民警才拿购物篮与纸盒砸向歹徒,但这对歹徒没有丝毫阻拦,他继续一刀刀地刺向小胡。最后,歹徒自残倒地,而此时小胡已经没有了生命气息。由于警察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歹徒行为,民警的行为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愤怒。
9月10日,云南某小学放假,一名学生在水塘边刷鞋时,不小心滑落到水塘里,另外一名女生见状,赶紧伸手去拉这名落水的女生,也滑落到水塘里。一名路过的男生见状,立即跳到水中救人,但该男生不会游泳,也深陷水塘中。最后,其中一名女生爬到岸上,两名学生溺水死亡。
校长说,当时一名女学生爬上岸后,立即跑到距离水塘20多米远的地方,向一群正在干活的工人求救,但这些工人根本不理睬,这名女生甚至跪在地上,但七八个工人仍无动于衷。这些工人用一分钟时间就能赶到水塘边,如果施以援手,是完全可以救起两名落水学生的。
如果有人死在你面前,你会去救他吗?当然!不然也太没人性了吧。亲眼目睹一起长达三十多分钟的命案过程的38位纽约市民也没想到,自己在彼时彼刻竟然会如此冷血。1964年3月27日的《纽约时报》报道了这个新闻以后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人们都开始指责这个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社会。可是社会心理学家却怀疑,在当时的情境下,袖手旁观本身就是人性。
到底是集体的道德沦丧还是一时没有采取适当的行为呢?从单独的新闻事件来分析当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只要设计一个实验,对比一下相似的一批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原因自然就清楚了。
达利和拉塔奈打算先看看纽约大学的学生的表现。让我们跟着正在纽约大学选修心理学导论的A一起参加这个实验吧。
一来到实验室,A就看到好几个小房间,实验员带着A走进其中一间,告诉他另外有五个同学在其他房间里,他们六个轮流通过电话谈谈彼此生活中的问题。每人限时两分钟,说不完的可以等到下一轮。为了保护同学们的隐私,整个谈话过程完全封闭,实验员会在别的地方等。
“明白了?”
A点点头。
“你最后一个发言。”说着,实验员走出房间,把门关上了。
第一个同学先发言了,他说自己不太适应纽约的生活和学习,然后不情愿地提了一句自己有哮喘,尤其是在考试和学习紧张的时候。时间到,下一个同学发言,第三个第四个……都说了类似的问题,一直到A说完。新的一轮开始,第一个同学听起来好像不大对劲:
“我,我,我需要……帮,帮……助……哮,哮……喘……”说着说着忽然停止了。电话那头一片寂静……A觉得很奇怪,他出什么事了?要不要报告?也许其他人报告了吧。也许自己太大惊小怪了。时间到,自动转到了第二个同学。A听到另一个同学的声音,确定自己是多虑了,于是一切继续。
六分钟后,实验员把A请出小房间,告诉他真相:第一个同学根本不存在,只是个录音罢了。
“啊?我还以为是真人呢!”
“既然你把他当作真人,但是为什么不向我们报告他的病情呢?”
“……我也不知道,不太确定自己的判断吧……也许其他人有办法呢……”A很自责,尽管他知道这是假的。
“其实这也不全怪你啊,你是受到了情境的影响。”
同样是纽约大学的学生,如果A知道谈话的只有自己和患哮喘病的同学两个人,那么他百分之百会迅速报告。而在这个六人组中,A有40%的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即便他报告了,也会先犹豫一会儿。
因为很多同学都像A一样,不知道其他人是什么反应。“别人好像都没动静?也许事情没那么紧急吧。”“就算要做什么也轮不到自己呀。”所有人都这么想,事情就被耽搁下来了。
在另一个实验中,研究者分别让两个参与者面对面坐着或者背对背坐着。当有紧急情况发生时,面对面的两个人能比较快地做出反应,因为他们比较容易看到对方的表情。
一听到有什么不对,两个人都抬起头,一个眼神就明白了——原来你也发现有什么不正常了,赶快报警吧!
而背对背的两个人听到声音以后本想问问对方该怎么办,可是如果他没听见的话,我该多丢脸啊。
旁观者越多,施助就越困难,因为没有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出手——责任被分散了。这种现象叫做叫做旁观者效应。
尽管最近有文章对30年前《纽约时报》的报道产生了些怀疑,但是这并不影响旁观者效应的可靠性,因为这几十年间有更多的实验和报道可以证明旁观者效应的存在。
对待别人的冷漠行为要用旁观者效应来宽容地解释,因为他们也是身陷情境之中的人,而作为对自己更了解的人,不该轻易被情境的力量左右。
争议:见死不救是否入刑曾引发广泛讨论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2006年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风险却不救,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而现场,当大学生还在水中挣扎的时候,其同学曾经求渔船的老板,让其施救,却遭到老板拒绝,这些渔船靠捞尸体挣钱,白天每人1.2万元,晚上1.8万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2011年10月,两岁女童悦悦在佛山连遭两车碾轧,十多名路人依次经过却未施援手,最后是一名捡破烂的阿婆将孩子抱到路边。这两起事件都曾经引发了全民有关见死不救的大讨论,除了道德谴责以外,见死不救入刑再次被广泛提起。
见死不救能不能定罪,关键看行为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今怠于救助已成为社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需要立法对其进行调整。
有律师认为,虽应将见死不救入法调整,但具体违反什么法,是否上升到入刑的高度需要慎重,并建议,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调整,处罚不重,又有规范作用。
有人认为,见死不救入刑太过了,法律是道德底线,见死不救还属于道德谴责的范围,一旦入刑,可能众人出门就想着自我保护,甚至于“远远看到绕道而行”。
还有人认为,与其对见死不救立法入刑,不如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保障,通过法律规定重奖见义勇为的人。
说法:负特定义务而见死不救应受刑罚
针对这一系列见死不救事件,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从道德层面来讲,有能力而见死不救的行为肯定是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见死不救能否入刑,应视情况而定。比如《刑法》中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担负着救死扶伤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如果见死不救,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上升为犯罪的性质,必须严格依法惩处。
“见死不救是否入刑,在刑法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也被人提及,但未被采纳。”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内,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并没有给予强制。如果见死不救入刑,见死必救就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可能会起到反作用。比如,有人落水后,人们为了躲避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可能会立即躲开。
法律如果扩张到道德层面,就涉嫌滥用刑法,可能带来“泛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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