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证
    火与热同类,都为阳盛之象,故火热常常混称。进一步比较,火与热仍有所区别。一般说来,热轻而火重。温为热之渐,火是热之极。由于温邪也是外感热病的一类致病因素,故温热又常并称。火、热、温邪致病,常有易伤阴津,动风、动血等特点。  主要临床表现:壮
    besoo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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