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简述(3)

besoo2020-01-12  55

导读: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简述(3)

  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 有机食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 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达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年审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第三十二条 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销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五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以上只是对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简介叙述,更加详尽的关于有机食品方面的内容,请关注乐雅养生网有机知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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